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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信息|民商法前沿论坛第543期 | 法律行为的定性与定位 | 资讯

发布日期:2024/12/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效力  #意思表示

内容

2024年12月18日晚,第5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教室线下成功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易军以“法律行为的定性与定位”为主题发表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申海恩、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汪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建刚围绕该主题发表与谈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于晓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章豪主持论坛。


论坛开场环节,主持人章豪隆重地介绍了莅临论坛的各位嘉宾,对各位嘉宾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论坛主题作背景介绍。


主题报告环节,易军老师开宗明义地指出,所谓法律行为的“定性”是要解决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即法律行为不应被定性为“合法”行为;所谓法律行为的“定位”是要解决法律行为的体系归属问题,即法律行为可被归入“合法”行为范畴。报告的主要内容就是阐释这一貌似矛盾的观点。

对前者,易老师指出,我国既往立法中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之规定混淆了法律行为制度中不同层面的问题——成立问题与有效问题。因为成立要件关乎法律行为是否成形,只有法律行为成立,才“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应在法律行为从无到有这一过程中去探寻;区隔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亦为大陆法系主流见解。从私人自治内涵看,法律行为应包括“不合法(背俗)”行为。另外,与合法性相关的强制因素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仅具有辅助性。对后者,易老师提出,法律行为得被归类为“合法行为”,这既是域外学者的普遍见解,也是我国学者的普遍见解。不仅如此,有少数学者试图为“《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同时又将民事法律行为置于法律事实体系中合法行为的范畴”这一看似矛盾的观点提供辩护。易老师从常态/异态的视角来解释这一问题。他提出,人们经常根据某一情形之通常情况来进行思考;事物是由他们的一般属性所刻画。法律行为常态为合法行为、异态为违法行为。所谓行为能力不健全、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违法或背俗等,均具有例外或异态的性质。他进而认为,虽然法律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常态下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仅异态下才为违法行为,因此,若不求百分之百精准,笼统地将法律行为纳入合法行为的范畴也无不妥。最后,易老师指出,由于法律行为具有法源性,对法律行为作“合法性/违法性”评价其实存在局限性,对之应作“有效性”或“效力瑕疵性”的评价才较为允当。


与谈环节,申海恩老师赞扬了易军老师对法律行为等民法基础理论持续作出的精深贡献,并提出三点思考:其一,既有研究主要有抽象/具体层面、集合/个别概念等视角,造成所谓“合法性矛盾”的原因恐怕是分析视角的不自觉转换,妥当的做法是以“事实构成-法律评价”的框架切入;其二,从立法技术上看,规范设计背后总是有假定的分析模型,例如法律行为相关规范的假定分析模型往往是买卖合同,对规范的解释须结合假定分析模型展开,但又不能自囿于此;其三,法律规范之终极的目的在于,经由具体适用而贯彻规范目的,脱离规范目的和具体适用,而仅作逻辑概念推演有时存在局限。


汪洋老师认为易老师对民法基础性理论做出了基础性贡献,作为实力处在金字塔尖的学者特别适合来谈法律行为这样一个民法体系金字塔尖的概念。汪老师认为,定性取决于法律行为的功能和目的是什么,实质意义上最重要的功能是通过“规范性”实现私法自治理念的技术化,但需要注意作为“个别规范”的法律行为不与实证法共享价值基础,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于法律行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上。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容易滑坡到一种主张由国家垄断“规范性”的实证主义,在这层意义上,或可将合法性理解为试图传达这样一种观念:法律行为作为一种个别规范,本身受制于更高层级的法规范。定位层面,合法/非法的分类方式也是失败的,逻辑上在私法效果层面不周延,“非法”行为也不意味着都简单地无效或者效力瑕疵,例如违法的法律行为存在“有效+公法规制”“例外补正为有效”“相对无效”“效力转化”等更复杂的情形。汪老师特别提到了易老师所言的意志(自由)高于理性的观点,认为《民法典》第979条两款很好的展示了立法、自由与理性三者的关系。


徐建刚老师表达了对易军老师严谨治学的钦佩、关怀后生的感谢,并发表了两方面意见:其一,从法技术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单纯是法技术问题,而是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相应的法技术也不是任选的,以“合法性”评价法律行为会混淆自治与管制因素控制行为效力的主辅关系;其二,立法者构建法律制度时以常态为模型,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这一类型中,展示的是法律制度构建的过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理解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类似的例子如《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


王雷老师指出,易军老师对既有研究观点信手拈来、对自身观点出口成章,很好展示了治学的“厚积薄发”。王雷老师从法律行为的生活逻辑、规范逻辑和价值逻辑三个角度发表与谈意见:其一,在法律行为的全生命周期中,不应把后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前置;其二,法律行为一般性规则主要是以财产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为规范原型提取公因式;其三,法律行为的价值逻辑在于保护意志自由,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事实行为的主要价值逻辑也是考察意志自由,但它们对意志自由的关注贯彻程度不同。

           

于晓老师参与讨论并指出,以“合法性”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存在混淆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法律行为本身和法律行为效果等问题。


最后,易军老师表达了对各位老师的感谢并作补充回应,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氛围和掌声中圆满结束!各位与会嘉宾亲切进行合影留念。



文字编辑:陈今
图片编辑:武梦如、张妍妍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超过540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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