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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信息|民商法前沿论坛第538期 |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 资讯

发布日期:2024/10/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导语

       2024年10月20日上午,第538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602教室线下成功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代雄以“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为主题发表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谢远扬老师围绕该主题发表与谈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建刚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章豪主持论坛。

内容

首先,主持人章豪隆重地介绍了莅临论坛的各位嘉宾,对各位嘉宾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论坛主题作背景介绍。

杨代雄老师以“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为主题,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概念与效力上的关系、因意思表示导致的法律行为效力障碍等方面展开讨论,详细分析了意思表示的生效、组织体内与组织体外的法律行为分类、意思表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法律行为效力障碍分类、欠缺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效力等问题,并以决议和合伙作为典型情形进行分析。

纪海龙老师围绕法律行为生效阶段、须经批准的法律行为之生效、要约的撤销发表观点,并回应了杨代雄老师关于决议和合伙情形中当事人因受欺诈而撤销的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行为的问题。

王琦老师运用“双层六阶段”理论框架解读了须经批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构造、撤销的对象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行为、要约的终止等问题。

谢远扬老师就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法律行为的生效应采取积极还是消极管制等问题发表与谈观点。

朱虎老师就杨老师提出的合伙案例、无权代理是否应作为未定的生效类型、以及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归类等问题发表观点,并提出对于既有规范的体系解释方案和既有问题的体系解决方案之间相互竞争问题的思考。

徐建刚老师以“佳肴和做菜”的比喻阐明读书和讲座的收获,并就默示表示和沉默的区分等问题进一步发表观点。


最后,主持人章豪总结各位嘉宾发言,并对各位嘉宾莅临论坛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氛围和掌声中圆满结束!各位与会嘉宾与工作人员亲切合影留念。

文字编辑 刘俊炜  杜佳唯

图片编辑 秦佳玥  张妍妍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536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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