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我国公司法更强调公司资本公积金储存资本和吸收损失功能,却弱化了资本利用这一功能。而在我国会计规则层面使用的“资本公积”则侧重于核算,这使得公司资本公积金所负载的资本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分解,难以为证券监管以及投资者提供能够准确体现其资本情况的财务数据。另外,现行证券法过度强调了证券监管功能,资本公积金规则超越公司法功能边界且忽视自身逻辑。
(二)公司资本公积金规则供给缺位导致司法裁判类案异判
目前司法裁判主流观点是应坚守公司资本公积金的资本属性,将股本溢价之出资视为出资义务而不允许返还。其他法院或认为溢价出资合同是兼具融资性质与股权性质的复合型合同,或将股本溢价认定为债权,或支持回购条款之履行。尽管司法审判的底层逻辑仍然遵循传统的资本维持原则,但实践逐渐倾向于放宽资本维持原则的适用范围,有条件地允许公司股东按比例向公司主张返还资本公积金。
(三)公司资本公积金规则与新公司资本制度不匹配
我国传统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以面额股为规则构造基点,以资本维持为目的,与新公司资本制度的运行逻辑存在冲突,影响公司资本公积金的体系化发展。首先,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公积金规则调整未涉及公司资本公积金的公示或披露等与资本规则的衔接。其次,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双轨运行背景下,公积金规则协调存在难题。最后,在抽逃出资、股权回购、减资、利润分配规则所构成的广义分配规则体系中,缺乏以公司财产属性为区分基础的分配财源、分配资产标尺、分配决策机制的系统洞察。
(一)资本与公司资本公积金的不同含义
现代公司法和会计规则均可通过观念创制注册资本和会计资本。而公司资本公积金则主要为股东超出法定资本之投入的资本,具有股本交易之内涵。两者在明晰公司股权关系、体现股权价值、增加公司财富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
(二)公司资本公积金与资本制度之间的关系
作为资本与股份的连接点,面额代表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益与基本责任,明确界定股东的权责范围。随着公司资本的扩张与发展,公司价值逐渐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总体形势而非股票面值。无面额股能够更恰当地反映股份的本质,并同样遵循股份发行原则。公司可多次发行新股以区隔原股权价格与新增股东认股价格,较自由地安排出资比例与控制权比例,从而建立合理控制权架构以吸引投资人。
面额股通常体现票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但在无面额股发行中,资本与公司资本公积金的互动模式发生了三大变化:第一,每股代表公司权益的比例和价值不可通过面额转算实收资本额得到,提升了资本的辨别难度。第二,公司资本公积金的计入方式将从资本溢价,变为由公司决策计入特定范围的公司资本公积金或不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三,股数与资本的关联性被削弱,股数波动的不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一系列与“每股”相关的财务指标体系的比较。
(三)域外国家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模式
域外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主要有两种规制模式。一是以强化资本储备为中心的强制模式。在此种模式中,无论是公司资本公积金之形成规则还是公司资本公积金之调整、使用与分配规则,都受到资本管制规则之约束。在资本维持观念逐步松绑、资本管制相较缓和的发展态势下,公司资本公积金的规制从严格限制向通过程序控制与信息披露等方向调整。另一类则是以促进资本效率为中心的任意模式。该模式强调董事对股份资产价值有控制权。公司资本公积金可用于优化股权结构、实现优先权股东权利等,为资本自治提供了多元途径。由于这种模式存在资本溢价被不当侵蚀的风险,所以比较法上往往通过在分配制度中引入“偿债能力标准”、强化董事信义义务等手段应对公司信用危机。
(四)我国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模式的选择
强制模式存在降低资本的使用效率的弊端,任意模式下不可避免资本溢价被不当侵蚀的风险。我国应当采取折中模式。此种模式既符合我国资本制度从严格走向宽松的趋势,也能适应我国目前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双轨运行的机制。面额股遵循法定规则发行,而公司资本公积金可弥补资本架构灵活性差的问题;无面额股发行资本结构灵活,却可能弱化资本防护垫功能。因而折中模式能够平衡资本维持与资本效率的差异化需求。
在配套制度设计上应当考量如下内容:第一,强化资本形成,充当资本防护垫。公司资本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共同为公司债权人设置了第二层资产安全垫,增强公司的盈利与偿债能力。第二,严控资产流出,统一资产标尺,将公积金规则引入分配规制体系。第三,开展资本活动,提高资本效率。公司财务运作自主权增大,有利于增加投资者持股股份、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的流通性。第四,完善会计规则,调适规范逻辑差异,应统一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法律和会计属性,完善其功能、内涵与规则体系。
(一) 匡正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定位
在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定位上,应当明确,我国将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独立的公司资产部分予以规范,赋予公司资本公积金独立法律地位。这体现在公司法上形成独立规则体系、会计规则中作为独立科目核算。此外,我国公司资本公积金规范兼具法定性与意定性,其依据《公司法》产生,而新《公司法》增强了相关规则意定性,但使用方式仍需法定。若违反相关规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上,首先,应当将资本功能置于资本公积金制度功能定位的首位,弱化强制性和债权人保护功能,突出优化资本结构和提高资本效率的价值;其次,应当突出财务指标功能,通过公司法和会计法衔接,准确体现资本交易的财产数值变化;最后,应弱化证券监管功能,使其回归资本功能本位。
(二) 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规范重构的体系展开
在立足资本本位功能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重构体系中,应从现行资本形成、运营以及退出三个阶段予以体系完善和规范重构。
首先,应当区分无面额股与面额股发行制度并轨运行机制下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形成规则。无面额股发行下,公司资本公积金账户决策权限和程序宜遵循新股发行的决策权限安排,采取股东中心主义,股东会或公司章程特别授权时赋予董事会一定限度的决策空间。董事会在其有效授权内确定发行新股的所得款项中计入“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金”之数额。同时,宜增设专门程序、强化董事责任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规制董事会将无面额股实收股款计入公积金这一问题。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无特别授权董事会或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发行新股时,公司资本公积金计入程序可通过特别决议程序予以处理。
其次,应建构与广义分配体系相协调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减少与退出规则。在强制模式层面,可引入资产标尺之检验标准、法定程序等限制形成有效管制;在任意模式层面,可赋予经营者在决策权限层面一定的自由空间。对公司资本公积金减少与分配事项,宜在满足特定的资产标尺这一法定条件之下,遵循股权回购之董事会特别决议。应将公司资本公积金规则引入我国广义分配体系中作为资产标尺,限定董事会的权力决策空间,以平衡债权人保护之利益与公司发展之利益。
最后,应完善公司资本公积金公示规则。可考虑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组织文件中公示资本溢价股东、金额等。此外,基于实现有效监管、保护投资者等考量,在公司财务会计披露规则中应披露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期初和期末变化,强化其在财务指标上的透明度,进一步净化公司资本公积金核算内容,强化财务指标功能。
我国应选取折中模式构建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这一模式为资本前端与后端的管制提供了规范指引,作为注册资本的强化措施,能够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此外,该模式通过程序控制、权力分配、严格责任以及信息公示规则,强化公司资本公积金的利用方式,以实现在有效监控条件下更为灵活的资本结构优化路径。
(本文文字编辑施苏青。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