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侵权模式的反思与改进

发布日期:2025/5/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勤勉尽责  #信义义务  #公司关系

导语

      在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认定上,我国学界主流观点采侵权模式,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完全遵循侵权模式,而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司法实践并不单独讨论主观过错要素;公司损失不局限于财产权损失;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存在结果导向。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特殊性根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特别的委任法律关系。因此,须关照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法律关系以改进传统侵权模式。构成要件上,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融入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中;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上,应当结合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公司损失应包括财产权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和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等;因果关系的认定须特别关注集体决议机制的影响。法律效果上,民事责任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之具体厘定,须特别关注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的计量、可预见性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引入以及多个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与公司之间以及董事内部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