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下的合同合意作为交易公平性的根基,是确保市场持续繁荣的关键要素,探讨合同合意问题有助于深度理解数字场景下交易行为的变化及其影响。低质量的格式交易泛滥,从过去的条款同意到今天的条款通知,表明合同合意制度已经形同虚设,互联网市场和消费市场的效率正在严重流失。强化提示说明义务和事后合同解释的治理思路无法解决形式主义立法带来的合同单方支配问题。未来的合同法改革应高度重视认知因素和技术因素,对合同合意制度进行彻底的体系化再造,以重拾日渐消亡的交易共识。数字时代合同合意制度困境的解决思路是采取更强势的事前行政监管和干预,将治理的重心放在商家而非消费者一端,激励其提供更贴近认知决策心理、更简单、更透明的合同。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