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据开示、扩张精神损害认定范围、因果关系推定、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设置专门条款应对人工智能侵权的挑战。
赋予服务预付式消费者以无理由退款权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可行性。无理由退款权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得排除。
汪洋: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性质、效力与后果——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为中心
夫妻一方实施的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构成挥霍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配偶所受损失可依据婚姻法得到救济。
高圣平: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适用——《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3条评析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3条是代为清偿规则于不动产执行异议中的应用与延伸,具有独立价值与重要意义。
对于智能投资顾问,需要通过信义法的路径加以规则,重点关注个性化、利益冲突披露、算法规制这三个关键问题。
合理的轻微违约限制应以“自治为原则、限制为例外”为原则,“任何违约皆可解约”应限缩为“非轻微违约”。
虽然股东名册不具有设权性质,但是其应当作为首要的证权文件。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规则,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确定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