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签:#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本文作者:郑倩 房绍坤
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将其与配偶、子女均设置于第一顺位的立法模式。然而,世界普遍立法趋势是将父母设置于第二顺位。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将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直系晚辈血亲、保留在家庭内部的主观意愿,且与作为规制法定继承顺序经济基础的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法与社会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对民间继承习惯与社会伦理规则的顺应。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