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蔡振文诉淘宝案”中两审法院判决的解读与对比,从学理角度、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原则及标准,探讨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享有的制定规则的自由度。本文认为在不属于极端偏离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若格式条款经过合理提示与说明,即被认定为有效;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在满足协议有效性的前提下,享有制定具体内容的自由;法院在审查时,不应当对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做评价,要尊重第三方平台的自治,依据有效的格式条款约定和客观事实进行责任认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