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连带责任
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呈现强化侵权人责任之势,但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关于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与我国立法趋势相悖,与国外立法、判例与主流学说也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式上摆脱了第67条的桎梏,实质上依然未摆脱其影响。在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的当下,针对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在立法上应当构建“以连带责任为原则,并予以适当限制”的对外责任制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