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资本市场违规举牌乱象,现行《证券法》第193条以“责令改正和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机制无法对违规举牌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做全面评价,甚至被举牌人用作“漂白”违规增持行为的凭据。违规举牌与内幕交易虽均有“诱空”的外在形式,却有本质差别,以内幕交易禁止规则规制违规举牌行为并不可行。作为“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违规举牌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证券法》短期内不宜对其民事责任做具体性规定。借助《证券法》修订契机,可在新法的“信息披露”一章中设置“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专节,并就违规举牌行为设定以“限期出售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和“比例性罚款”为主的行政责任以及以“罚金”为主的刑事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