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施行,有关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规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调整局限于依据出卖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单一角度,仅设计了对保留出卖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却忽视了对实际占有标的物的保留买受人法律地位的保护。保留买受人先行占有标的物并不断支付价款,其法律地位的财产价值不断提高。在德国民法中,保留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被称为期待权,受到法律较为完备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能发生移转和继承。利用期待权的独立权利功能,赋予法律规范调整,能平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以适应我国客观存在的融资需求。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