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现行环境侵权规则设计的技术主义思路导致了其内在矛盾,不能适应司法裁判的实际需要。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的运用情况表明,以鉴定为代表的专业技术判断不仅无法完全解决环境侵权的复杂性难题,运用不当反而给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带来混乱。矫正环境侵权的规则设计偏差需要改变思路。以环境侵权案件中鉴定这一技术主义思路的代表为分析对象,正确认识鉴定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和局限性,进而重新评估价值判断在环境侵权归责中的地位,以类型化方案超越技术主义思路是完善环境侵权规则的基本途径。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