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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权分置”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发布日期:2018/1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主体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成员权

导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难以融合三权分置,改革呼吁其实现主体功能转型。主体塑造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为“农民集体”之民事表达主体。农民个体的双重身份属性决定借助成员权体系实现集体所有权具有正当性,“股份制”加“合作制”的构建模式符合农民自愿联合的利益诉求。统、分良性结合要求从简单强调农民个体权利解放到农民个体为集体创收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设“集体股”系有效实现集体经济的创新路径。股权结构区分设置“资格股”与“追加股”以实现联合与发展,以“成员权-股权”拆分构造妥适安置农民个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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