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指向决定了权利思维在国家监护制度建构中的普遍适用。比例原则的核心地位是由国家监护制度所隐含的权利冲突困境所决定的。同时,它也提供了弥合国家在父母子女关系上所负消极和积极义务之间张力的可行方案。以比例原则为基础进行国家监护制度建构包含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安排。实体措施上的分层是前提和基础。措施所适用的对象、期间、内容和程度均构成分层的标准。建立在“目的——手段”权衡之上的程序规则设计则是正当化国家监护措施的关键。这种权衡体现在对程序启动的条件、主体范围、程序的类别和期间、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父母子女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方面具体规则的设计之中。我国现行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比例原则的表达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面向上的缺陷,存在改革的空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