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认定在亲属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认定亲子关系,将在扶养法、监护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多领域产生系列影响。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将血缘联系作为亲子关系认定依据的观点长期以来占据主流地位。基于亲子法的价值取向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以及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多样性等因素,意向作为亲子关系的认定逻辑逐渐清晰。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已揭明,意向是法律上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在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是一种事实行为,且意向在男性与女性之间有一定差别,女性在孕育过程中享有终止的选择权。在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有事实行为和意思表示两种形式。在人工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是一种要式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的父母身份具有生物学父母和社会性父母的同一性。如果生物学父母和社会性父母出现不一致或分离的情形,法律上亲子关系的认定取决于父母的意向,社会性父母一般被确认为法律上的父母,以维护家庭结构的稳定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随着现代家庭法的发展,亲子法不断强化以意向为核心的社会联系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