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修改《公司法》第142条的决定。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已经从单纯的减资手段,转而兼具股权激励、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安定操作等多种功能,成为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重要工具,因而,在适用《公司法》第142条中,要同时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角度予以诠释,并准确把握该条款的规范目的。本文旨在回顾法律规定的历史演进,梳理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机理,释解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及相关规则,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