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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姜战军:民法典人格利益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研究

发布日期:2023/7/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人格权  #一般条款

导语

       《民法典》第999条首次正面规定了人格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第999条的规定非常抽象和概括,有必要对其规范内容加以准确、妥当地解释。那么如何理解其立法目的、性质和适用客体?如何界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以及“等”字的范围?如何确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使用”的限度?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在《民法典人格利益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研究》一文中,以法解释学方法为基础,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厘清了《民法典》第999条的具体内涵、适用范围和限定限度,旨在为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准确和妥当适用提供裨益。

内容

一、引言

《民法典》第999条(以下简称“第999条”)首次正面规定了人格利益合理使用制度:“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今后有关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但该条规定非常抽象和概括,有必要准确、妥当地解释其规范内容。

二、第999条的立法目的、性质和适用客体

(一)第999条的立法目的

就第999条而言,由于立法者的主观目的不可查,应主要考虑客观因素确定其立法目的。从制度供给需求、体系位置及法条文义三方面来看,第999条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为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等公共利益的维护划分边界,以限制人格权保护、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二)第999条的性质

1.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

从立法目的看,第999条旨在为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提供规范;从规范内容看,该条列举可合理使用的人格利益类型,并用“等”字作为列举兜底;从规范模式来看,人格权编包含多个具体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规定,是该条规范价值的具体体现,凸显了其一般条款的性质;从规范体系来看,该条位于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部分。综上,第999条为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

2.人格利益侵权的法定一般抗辩事由

第999条的第一句授权行为人合理使用他人人格利益,既为授权使用,自然不涉及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句则通过反对解释,明确在行为人使用“合理”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亦免除侵权责任的法律效果。因而,该条为使用他人人格利益侵权的抗辩事由,由于适用于对各类人格利益的使用,故为一般抗辩事由。同时,该条是法定的合理使用,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合理使用他人人格利益并排除侵权责任,故第999条的规定属于法定一般抗辩事由。

(三)第999条的适用客体

生命、身体、健康为自然人存在之基础,无论基于何种公共利益,原则上应禁止对其侵害,故物质性人格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客体。但精神性人格利益可属于合理使用的客体,应通过对“使用”的含义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名誉”“隐私”“荣誉”“信用”等纳入第999条的适用范围。

首先就名誉而言,考虑到法律的内在一致性,从法律的科学性出发,应通过对“使用”的含义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去除“使用名誉”的语义障碍,将名誉纳入第999条的适用范围。其次就隐私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因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涉及隐私而产生了大量侵权纠纷,且绝大多数隐私的披露与公序良俗无关,亦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将隐私纳入适用范围。最后,荣誉利益、信用利益均属民法典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可能因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行为受到侵害,根据与前述分析相同的理由,亦应将二者纳入适用范围。

三、人格利益合理使用适用的行为范围

(一)“新闻报道”的解释

1.“新闻”的信息类型

传统的“新闻”界定在当今时代面临着社会娱乐化、互联网时代报道内容多元化、业余化的冲击,第999条中新闻的信息类型应充分反映上述趋势,将“新闻报道”与公共利益脱钩,仅以“新闻性”作为新闻报道的界定标准。“新闻性”则指新近发生的事件,只要一定范围的人对“闻”知该事件有兴趣,即为新闻。

2.“新闻报道”的主体

在互联网时代,将第999条适用的主体限定于新闻单位的传统理解既不符合现代社会新闻生产的现实,亦不利于新闻报道价值的充分实现。故新闻报道的主体应指向具有广泛包容性的“行为人”,任何人均得进行属于新闻报道内容的活动,成为新闻报道的主体。

(二)“舆论监督”的解释

1.“舆论监督”的价值定位

首先,将《宪法》规定的批评、建议等监督权作为第999条“舆论监督”依据的观点可资赞同,舆论监督的首要价值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其次,最高法释义同时强调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和实现手段之观点,亦可资赞同。在此意义上,舆论监督的价值并不限于对公权力的监督,而应扩展为包含对个人就广泛的社会事务发表看法、提出批评和建议的自由的保障。

2.“舆论监督”的客体

对舆论监督客体范围的确定应以上述舆论监督的价值定位为指引,参考性质和场所双重标准。首先,性质上属于有公共性的社会事务的,无论是公权力机关的活动、企事业单位的活动或者个人的行为,均属于舆论监督的客体范围;其次,性质上属于私人事务(如私人道德修养方面的事务)但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亦应受到社会的公评,被纳入舆论监督的客体范围。据上,第999条“舆论监督”的客体应为:(1)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2)与公共生活有关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活动;(3)公众人物的公开活动;(4)个人在公共场所违背公德的言行。

3.“舆论监督”的主体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公民舆论监督重要表现形式的背景下,应肯定社会公众作为舆论监督重要主体的地位,第999条下舆论监督的主体应解释为包括同等重要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两类主体。同时,在认定社会公众进行的舆论监督时,应基于目的解释修正“舆论监督”的文义,将其扩大解释为只要是公民基于宪法允许的言论自由对社会事务发表意见,就符合第999条“舆论监督”的规定。

(三)“等”字的解释

从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的角度看,现有的研究共识认为“等”是兜底性规定,可结合人格权编第1020、1036条的规定确定其可能的具体类型之观点可资赞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新的合理使用行为的引入涉及对人格权基本权利的限制,须在认真进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依公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确定。

四、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目的限定与限度

(一)“为公共利益”的解释

1.“公共利益”的应有含义

由于第999条以公共利益限制人格权“转化”成的是非财产利益,且此公共利益保护的是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对影响公共生活行为的舆论监督等社会正常发展必需之最基本的利益,同时该条对人格权人的不利影响有限,故此处的“公共利益”可作宽泛界定。对第999条“公共利益”的识别可确立一个位阶不同、强度递减的阶梯序列:(1)公序良俗;(2)社会公众言论自由;(3)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4)社会公众追求自我发展和在社会生活中进行日常交流的利益;(5)国家机关之外的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的利益;(6)一般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维护的利益;(7)娱乐利益。

2.“为公共利益”中“为”的含义

此处应从第999条的目的出发,将“为”解释为客观目的,即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公共利益,其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使用便受到第999条之保护。反之,即使当事人主观上有为公共利益之目的,但客观行为与公共利益无关,则该行为亦应被排除在第999条的保护之外。

(二)“合理使用”的判断

对何为“合理使用”,立法未予以明确,存在着高度不确定性,对“合理使用”判断的指导原则如下:

第一,特别规定优先原则。即合理使用的判断应优先适用肖像(第1020条)、个人信息(第1036条)、名誉(第1025、1027条)等具体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规则。

第二,必要原则。即只有在不使用他人人格利益将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实现或其实现将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始可使用他人人格利益。可从目的上和手段上的必要性两个方面展开判断,前者指为实现维护特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有限制人格权的必要性,后者指合理使用的他人人格利益类型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所必要。

第三,比例原则。即通过人格利益使用而实现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紧迫性与因使用人格利益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之间应有比例上的妥当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可从使用范围及强度两方面考察。在具体确定是否符合时,可参考适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在动态考虑与各类公共利益相关的具体情节之基础上,以上文所述的公共利益强弱阶梯为基础进行判断。原则上对强度越强的公共利益可允许在更广范围内和更大强度上使用他人的人格利益,而对强度较弱的公共利益,可使用的他人人格利益范围和强度则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五、结语

综上,《民法典》第999条的立法目的应为“为人格权保护和言论自由、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等公共利益的维护划分边界,限制人格权保护、平衡人格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该条具有“一般条款”和“法定一般抗辩事由”的双重性质。基于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使第999条适用于一切非物质人格利益。“新闻报道”应解释为一般“行为人”对公序良俗许可范围内有一定数量的人关注信息的发布,“舆论监督”的范围应参考性质和场所双重标准,解释为对有公共性的社会事务和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私人事务的监督,“等”字是兜底性规定,表示包括其他性质相同的为公共利益行为。“公共利益”的范围可宽泛界定,具体涵盖从公共利益属性最强的“公序良俗利益”到最弱的“娱乐利益”的七个阶梯体系。对“合理使用”的判断应遵循特别规定优先、必要和比例原则。



(本文文字编辑王壮壮。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民法典人格利益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研究》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姜战军:《民法典人格利益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研究》,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
【作者简介】姜战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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