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规则将投资建议型和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分别纳入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的规制框架,且试图以普通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则来规制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产生了削足适履的效果,而一些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未涉及。在信义法的路径下,智能投顾规制的关键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智能投顾向客户提供的是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服务,在内部结构上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结构,在对外关系上也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其注意义务的塑造上应当以个性化要求为核心。第二,与一般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智能投顾最重要的是对其利益冲突的披露,这是其履行忠实义务的核心问题。第三,由于智能投顾的行为是由算法决定的,因此除后端违信责任的承担之外,在其服务的前端和中端,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算法规制来落实其信义义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