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法律规定】
情形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情形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在情形二中,对于造成侵害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故下文将本例设置在情形一下进行分析。
【本例分析】
一、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
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来看,本例中亲戚家的孩子损坏女子化妆品的行为,造成其1万元左右的损失,应当由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替代行为人(即孩子)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损害赔偿。
二、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以公平责任为补充
儿童不是“危险品”,他也需要经风雨才能见世面。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抚养孩子,诚然能在这个过程中享受亲情带来的“天伦之乐”,但更多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这种“人的再生产过错”,既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因此,家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致人损害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同时社会也需要分担一定责任。那么,在本例中,如果孩子的父母的确尽到了监护责任,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实际上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性。
【延伸拓展】
1.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离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等于把监护职责委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监护职责与另一方相比,更为直接和具体,其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更重。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未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其法定监护人之身份存在而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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