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背景介绍
近日,山西晋中的一名老师发布视频吐槽“课间圈养”现象。视频显示,偌大的校园却在课间十分钟内空空荡荡,近七成学生在课间不出教室。这段视频引发了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认为课间应当是自由玩耍的时间,学生不应在课间被要求呆在教室、不被允许在操场或者其他户外区域活动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选择约束学生的课间行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908名中小学生家长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5.2%的受访家长称,身边中小学“安静的课间10分钟”现象普遍,且在小学中最为突出。不少家长和学生反映,学校要求课间不要下楼,不能高声说话、跑跳,被抓到还会扣分。
学校限制学生课间活动的最大顾虑是学生的安全问题,一组来自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的数据显示:通过对29个县区的1596位校长、76811位家长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校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41.4%的家长认为学校一定有责任,85.8%的家长会去找班主任,79.5%的家长找学校领导。不少学校都曾有过因学生安全问题被告上法庭的经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小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若学校未能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责任。何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

二、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困境
(一)归责原则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因对象不同存在差异。《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学校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则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学校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当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侵害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存在差异,对危险的预防控制以及对人身安全的保护能力都不相同,因此,学校对其采取的教育管理手段也应当存在差异。当学生在校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也会因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有所不同。法院在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判断学校是否采取了恰当的教育管理措施。
(二)何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是法律为学校划定的学生安保义务边界。教育职责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侵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义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等。
《民法典》第1199条至1201条规定:“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自身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十分严苛,鲜少有判决认为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仅在有限的场景中,如学生之间因意外或者过失造成人身损害,而学校不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失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学校无需承担或者较少的责任。
例如在王某诉高甲、高乙、淄博某学校健康权案中,同学之间嬉戏打闹造成原告王某人身损害,法院认为伤害事故瞬间发生,前后不超过一分钟,事发突然,要求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学校或者老师及时制止或避免,显然过于苛刻,已超出安全义务保障人合理、谨慎的注意范围。因此,若非要追究学校的责任,不仅不利于学校的教学发展,亦不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在吴某1诉上海市普陀区真如文英中心小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吴某1与秦某1发生碰撞,导致吴某1面部撞击在1310室门框附近的墙角处,吴某1的眼部附近受伤。法院认为文英小学进行了事前的教育,在校园内设置了监控,并在事后及时通知了家属,其并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学校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展开分析:首先,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进行比对判断。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细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如果教育机构违反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次,在有关法律法规未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此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还应当审查教育机构是否尽到必要的保护救助义务,以防范损害的扩大。

三、结论
部分中小学校出现的“课间圈养”现象,是校方为了规避校园安全事故而有意为之,通过限制学生课间活动范围、限制学生娱乐形式、要求分批次进行活动等措施,减少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法律为学校划定的学生安保义务边界,法院在审判中不宜对学校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认定过于严苛,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学校采取的教育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护救助措施以防范损害的扩大。校方也可以引入校园意外险,探索从“事后赔偿”向“事先预防”转变的多种机制,保障校园文体活动安全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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