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裁判结果
与贾跃亭一起“为梦想窒息”的投资者,虽然没等来“下周回国”的贾跃亭,但终究等到了北京金融法院的一纸判决。

2023年9月22日,乐视网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出炉,北京金融法院长达238页、13万余字的判决书,根据各被告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了乐视网、贾跃亭等被告因虚假陈述行为应对2495名投资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详见下表)。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财务造假的“首恶”,应对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全部损失负责。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综合考虑其岗位、职责、参与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个别化、针对性地确定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亦应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责,避免其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与赔偿责任显著失衡。”
二、乐视网、贾跃亭、平安证券及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
除了前述的裁判结果外,北京金融法院在判决书中共计归纳了十二个争议焦点,并加以详细评述,主要包括:第一,关于基准日及基准价的确定;第二,关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第三,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第十二,关于各被告的具体责任承担。由于篇幅所限,小编将为大家呈现受到广泛关注的乐视网、贾跃亭、平安证券及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
(一)乐视网的责任承担
乐视网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且对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故意:
第一,乐视网自2007年起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且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第二,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第三,未如实披露贾跃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第四,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中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综上,法院判定,乐视网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贾跃亭的责任承担
贾跃亭系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全面负责乐视网经营管理事务。在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过程中,贾跃亭发挥了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的作用,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具体而言:
第一,在涉及乐视小贷的关联交易上,乐视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予以披露,但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贾跃亭作为董事长,同时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存在故意。
第二,在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上,乐视网既未按照规定予以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年报中进行披露,贾跃亭作为董事长,同时作为参与者,本应管理督促公司依法披露上述事项,但却没有任何披露,存在故意。
第三,在贾跃亭自己和贾跃芳作出借款承诺后,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贾跃芳在向乐视网借款期间亦是频繁抽回借款。作为当事人,也作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对此明知,但却并未管理和督促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存在故意。
综上,贾跃亭有上述有故意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根据当时有效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法院认定贾跃亭应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平安证券的责任承担
平安证券是乐视网IPO的保荐人、主承销商。鉴于平安证券在乐视网IPO中的工作角色,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了平安证券的责任:
第一,平安证券提供的是深度参与并对乐视网股票发行有重要作用的服务行为,保荐职责的履行行为对于证券的发行实质上起到了推荐和担保的作用,意义重大。
第二,在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上,乐视网既未按照规定予以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年报中进行披露,贾跃亭作为董事长,同时作为参与者,本应管理督促公司依法披露上述事项,但却没有任何披露,存在故意。
第三,IPO阶段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参与IPO工作的各个中介机构应高度地勤勉尽责,当好“守门人”。本案中,平安证券作为IPO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为实际上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乐视网推荐上市,未完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信息披露的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本案中,法院在考虑平安证券参与的IPO阶段的信息披露衰减效应的同时,也会考虑投资者关注乐视网长期基本面的情况,因而不会简单地将平安证券的责任做每年递减的判定,而是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后衡平确定一个比例。
综上,平安证券作为乐视网IPO阶段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法院注意到,乐视网的财务造假手段较为隐蔽。平安证券在获取、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基础上,通过尽职调查未能发现相关异常情况,也受2010年当时的核查手段和工具的局限性的制约。根据平安证券的过错程度及上述分析的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
金杜律师事务所系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为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无交易因果关系,故原告针对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请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但是法院仍认定金杜律师事务所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未勤勉尽责,存在下列行为:
第一,未取得、未核查《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部分重大合同,上述法律文件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乐视网前五大广告业务客户及交易金额的记载没有充分依据,未经核查验证,即根据乐视网通过邮件提供的《主营业务收入-广告前五名》统计表,将前五大客户及交易金额记载于法律文书中且记载错误。
第三,落实查验计划及查验方法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在这份详尽的判决中,北京金融法院还指出:“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搞粗放式的笼统式追责,亦不应搞“一刀切”的无差别追责更不能搞“根据执行能力定责“的功利性追责。……我们需要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被告各自岗位、职责、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中的占比、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精准追责。同时,也应当统筹考虑绝对赔偿数额与赔偿责任比例,避免出现只顾及责任比例而忽略绝对赔偿数额的问题。总之,只有合理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才能更为有效地规范、引导、督促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结语
本次乐视网的一审判决,是继飞乐音响虚假陈述案和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之后的第三次证券集体诉讼,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在今后,面对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广大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追索损失的路将越走越宽。但从判决执行的角度来看,深陷债务危机的乐视网目前缺乏向投资者偿还20.4亿元的偿付能力,正如乐视视频公告中所称“路要一步一步走 债要一点一点还”,路具体怎么走?债又具体怎么还?因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受损的投资者最终能否得到偿付?在这些问题上,仍要打上一个问号。
(图源网络)
(本文涉及的判决结果及具体内容表述,均以判决书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