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基本案情
吴某与徐某约定共同前往一家餐厅吃夜宵,然后吴某与徐某、曾某、赵某、李某在酒吧饮酒至次日凌晨。在此期间,徐某等人对吴某多次劝酒,吴某因饮酒过多在酒吧昏睡,徐某、曾某、赵某、李某几位共饮人则自行离开,并未理睬吴某,隔天吴某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吴某的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等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几位徐某等人是否需要对吴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又该如何认定?

二、饮酒人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共同饮酒往往是朋友、家人、同事之间,为了增进轻易情谊的人际交往活动,这种行为仅受到的道德规范的约束,法律并不会干涉。共同饮酒人之间只有道德上的义务,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并不会产生民事责任。但当共同饮酒带来了人身损害,此时就会上升到法律层面,涉及到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当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死亡,显然存在损害事实,故小编接下来主要分析另外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共同饮酒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饮酒行为必然会造成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的后果,具有使得饮酒人无法安全回家的可能,共同饮酒行为作为“先前行为”对饮酒人自身而言即具有了一定的危险性,共饮人负有救助义务。当共饮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因共同饮酒这一“先前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时,其不作为行为便构成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几位共饮人在吴某因饮酒过多昏睡的情况下,不管不顾、扬长而去,并未履行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不作为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第二,共同饮酒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徐某等共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吴某多次劝酒,使得吴某因饮酒过多在酒吧昏睡,显然处于一种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当中,徐某等人理应认识到这种危险性,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应当认定徐某等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第三,共同饮酒人的违法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当中,徐某等人未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吴某在醉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徐某等人的不作为行为是吴某醉酒死亡的适当条件。
综上,在本案当中饮酒人吴某死亡,共同饮酒人徐某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饮酒人死亡,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小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当中,死亡的饮酒人吴某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却不加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吴某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显然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共同饮酒人徐某等人的责任。

四、小结
共同饮酒行为本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常见的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基于共同饮酒行为这一“先前行为”,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便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共饮人的救助义务并不能够取代饮酒人对自身身体状况的注意义务,作为对自身行为具备控制与辨认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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