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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今日头条丨自制、生产与销售“冰墩墩”“雪融融”的是与非?

发布日期:2022/3/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导语

    随着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的举办,吉祥物“冰墩墩”“雪融融”得到了许多人的喜爱。在“一墩难求”、“一融难求”的背景下,有人开始动了“心思”,发挥想象力自制“冰墩墩”、“雪融融”,而有的商家则看准苗头,开始生产、销售“冰墩墩”、“雪融融”。但是,“冰墩墩”、“雪融融”作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自制、生产与销售它们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呢?对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上述行为的是与非。

内容

一、“冰墩墩”、“雪融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依照上述规定,“冰墩墩”、“雪融融”属于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法律规定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冰墩墩”、“雪融融”的著作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



二、出于个人欣赏目的自制“冰墩墩”、“雪融融”是否构成侵权

如前所述,“冰墩墩”、“雪融融”的著作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的使用,但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也会受到《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的限制。该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出于个人欣赏目的自制“冰墩墩”、“雪融融”不构成侵权。同时根据该条规定,电视媒体等在报道时再现上述作品,同样不构成侵权。

三、生产、销售“冰墩墩”、“雪融融”是否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冰墩墩”、“雪融融”构成侵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已于2019年9月申请注册“冰墩墩”和“雪容融”商标,并于2020年12月注册成功。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雪融融”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综上,“冰墩墩”、“雪融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出于个人欣赏目的自制“冰墩墩”、“雪融融”不构成侵权,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冰墩墩”、“雪融融”构成侵权。



(图源网络)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高价倒卖“冰墩墩”,3人被罚|聚法案例》,载微信公众号“聚法”,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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