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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百度诉奇虎360违反爬虫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案。爬虫协议,又称Robert协议或机器人协议,是互联网所有者向搜索引擎给出的是否可以抓取网站内容的指令。爬虫协议并不属于法规、标准或者合同,但是被所有的搜索引擎采用,基本可视为行业基本准则。在该案中,百度公司对于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百度百科等产品设置了爬虫协议,奇虎360并不在允许抓取的搜索引擎白名单之列,但是奇虎360仍然抓取了百度相关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庭审当天,奇虎360提起反诉,称百度滥用爬虫协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学者范长军发表论文《行业惯例与不正当竞争》,认为爬虫协议属于行业惯例,但是并非违反行业惯例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分析行业管理的正当性,在该案中,百度和奇虎360都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首先规定了诚实信用一般原则,进而规定了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概括性与具体性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形态。在该案中,11中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可适用空间,但是过于抽象,应当逐步具体化。而一般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象的演变是从公认的商业道德,再到公认的行为标准。
该案中的爬虫协议明显是行业惯例,但是并非一切行业惯例都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公认的行业惯例并不一定是良好的,有些甚至“恶俗”,因此违反行业惯例并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德国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对法案的一般条款进行司法具体化,也根据市场惯例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善良风俗,但德国学术界认为市场惯例应当进行进一步区分,判断其是否是良好的市场惯例,因为德国司法判例显现现存的市场惯例并不一定是良好的,且立法理由书也提出违反行业良好惯例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如此,欧盟、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法案也有此立法趋势。
那么在此情形下,法官如何对一般条款进行具体化,学者范长军认为应当以利益衡量作为具体化的标准,因为利益是法的保护对象,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实则是权衡不同利益的冲突。现代不正当竞争法有三重目标,即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及公众利益。我国的立法规定的是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作为利益权衡的尺码仍然存在多目标权衡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引入其他法律或者行业惯例进行衡量。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爬虫协议中由网站所有者即作品传播者决定搜索引擎是否能抓取网站内容并不能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因为作品传播者与搜索引擎集于一个主体,根据爬虫协议,有其决定其他网站是否可以抓取,一方面既不利于作品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对民众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并且直接造成了竞争对手的损失。由此,爬虫协议并非良好的行业惯例。但是奇虎360违反爬虫协议,目前公认的行业惯例直接抓取百度网站内容也并非可取。
违反行业惯例并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学者范长军这一观点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术研究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思考,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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