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传统的司法过程注重对法条本身的解释和适用,其合法性建立在法官对判决结果的合法律性控制之上。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欲达到的合法性源于人们对判决结果的正当性预设,这正凸显了合法律性的局限。在司法判决合法性危机亟待正当化塑造的当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金晓伟博士的《司法判决合法性的重塑——游走于“遗嘱”与“法”之间》一文对“遗嘱”与“法”作类比分析,试图将人们对待“法”的理论共识转移到典型案件中的遗嘱之上,通过“类立法”的开放论辩为重塑司法判决合法性提供新的路径。
自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张学英案”后,将民法中的原则视为兜底规则的方法不断被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适用,原则与规则也因此达到协调局面。其合法性真的不存在任何问题吗?以“张学英案”为例,首先,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个主观性的历史概念,其内涵难以界定。其次,封闭的法律条文适用体系中的“穷尽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的传统模式的正当性也存疑,比如难以在司法过程中阐明“更强理由”。以上两点共同消减了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基础。因此,重新审视司法判决的形式合法性,既需要关注法律原则的历史性,也需要多元法条主义的视野——飞跃法律条文体系。
纵观遗嘱和制定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遗嘱”与“法”相互独立,但在主权更迭和行使的意义上具有同质性。“遗嘱自由”与“法律上的自由”在本质上都处在主观合法性的话语体系之中,遗嘱与法也因此获得了类比的可能性。遗嘱的产生与立法活动存在相似的过程和性质,“法”与“遗嘱”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对话和辩论的地位源于两者的同质性。然而,“遗嘱”与“法”之间经历了一个从同质到断裂的历史过程。遗嘱的内容在历史中与法不断发生分离,逐渐褪去了主观的色彩,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因此,法官应当将目光游走于“遗嘱”与“法”之间,在司法过程中突破法律条文体系的桎梏,以同样开放的立场去审查遗嘱,审查标准则可借鉴重构合法性的政治化过程和法律解释方法的竞争与互补,并据此作出对遗嘱的合法性评价,使司法判决合法性得以重塑。
我们处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很多问题并没有唯一的答案。探寻司法判决合法性也只是一个无限接近答案的过程,这激励着人们突破旧的思维范式,从不同角度发掘新的合法性基础。这也是本文最大的价值所在。
(本文作者:谭畅,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