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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的法典编纂都深受各自国家中有影响力的法学家的主观因素之影响,我们很多会关注到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欧洲大陆法系中的民法典,也会关注我国周边好邻例如韩国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等,但是我们确实很少有听说关注拉丁各国民法典的。其实拉丁各国早已经告别照搬和效仿法国民法典的状态,随着独立时间越来越久,它们根据共有的法源和法律家文化形成了自有法之法典编纂进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徐涤宇教授在《拉美国家民法典编纂中的行动者》中,向我们详细介绍了拉美国家中民法典编纂中有影响力的法学英雄们。
事实上,决定法典之样式的,除了那些客观性的要素,从主观性要素看,更直接取决于它们的编纂者以及各种形式的参与者。例如,《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均曾长期从事律师职业,这多少决定了该法典“实务家法”的特质;而《德国民法典》虽然也是在实务家统率下进行的,但以教授为中坚力量的潘德克吞法学却直接或间接地主导着立法,由此决定了该法典独特的理论性和体系性样式,并不可避免地被打上教授法的烙印。那么究竟这些伟大的立法者如何成就了特殊的民法典呢?
在十九世纪的拉丁美洲,借助法典编纂进行宣告独立,因此也形成了一幕政治家和法律家齐力进行法典编纂的画面。不同于政治家更多地关注法典的政治宣示功能,作为编纂的具体行动者,法律家感同身受的是: “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正是由于法学家的参与,使得法典编纂的近路不再仅仅是照搬《法国民法典》,而是推进了法律体系的改革。接下来将介绍拉美三位法典编纂者与各自民法典样式的故事。
(一)Andrés Bello与《智利民法典》
Andrés Bello作为外国人,受到了政府的信赖,委托起草智利民法典。他勤勉地完成了这一任务,于1840年9月提交了《智利民法典第一草案》,内容包括“序题”、“死因继承”和“合同与协议之债”二编,1853年Bello增加了第一编“人”和第二编“财产”,继承和合同则分别成为第三编和第四编。智利民法典几乎是Bello的个人作品,因此其个人对民法典的内容、体系乃至表述方式的理解决定了该法典的样式。法典中记载了其立法渊源主要是《七章律》和《西班牙最新法律汇编》,这表明他坚定地将民法典植根于伊比利亚法律传统,他广泛借鉴欧洲民法典的成就,参酌大量法语著作以及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有条不紊地推进法律的革新。
(二)Dalmacio Vélez Sarsfield与其教科书式的民法典
1864年,Dalmacio Vélez Sarsfield(1800-1875年)受任起草阿根廷民法典,5年后他向国会提交了草案,而国会实际上根本没来得及看看其具体内容和进行认真的讨论,就“非常迅速地”批准了其草案。显然,《阿根廷民法典》完全是Sarsfield的个人作品,首先,Sarsfield 受过罗马法教育,他在起草民法典时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了《市民法大全》,其次,作为律师的Sarsfield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时经常旁征博引。他的这种论述风格在《阿根廷民法典》的条文注释中继续得到体现,以至于这些被包括在法典正式文本中的注释事实上发挥着民法教科书的作用,最后,这一个人经历决定了其立法技术更多地采用了具体决疑的方法,其法条表述也非常直白。
(三)Freitas之后的法学家与巴西1917年的民法典
因Beviláqua的主导性工作而不可避免地烙上其个人的印记。作为法学教授,Beviláqua 的法典编纂进路及其体系设计理念一方面受到当时风行巴西的潘德克吞体系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Freitas、Rodrigues的设想一脉相承。他将民法典的体系划分为总则和分则,前者包括人、财产、法律事实,以及更高位阶的适用规范(即引导法),后者则包括家庭法、物法、债法和继承法四编。这种极尽体系化之能事的法典样式俨然使《巴西民法典》也具备“教授法”的气质,并反映了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巴西化及其持续化。
(实习编辑:李梦哲,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原文链接:徐涤宇《拉美国家民法典编纂中的行动者》